CEC是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能源委員會(California Energy Commis-sion's)的簡稱,它的職責是使能源市場朝著良性競爭的方向發展。該組織從1976年開始推行的加州電器能效法規(Appliance Efficiency Regul-ation),是美國唯一可以影響非政府消費行為的強制性節能法規,在減少能源消耗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。
該法規規定,電氣產品在美國加州銷售時必須首先滿足設備能效法規,該法規為 58 類電氣產品規定了能效指標要求、測量方法以及分階段實施的計劃。 按照該法規要求,電氣產品必須由資質實驗室按美國相應法規或標準進行檢測,證明符合要求后才可在美國加州銷售。
CEC是美國加州的強制申請認證項目。
相關管控產品如Power Supply如要在美國加州境內銷售,需取得CEC 認證, 如果不能達到Publication Number: CEC-400-2009-013 新規范的要求申請裝置, 一律禁止在美國加州販售。
CEC對電源的要求
針對交流輸入的外置電源供應器(AC Input external Power Supply),美國加州的能源法案規定,此類要在美國加州境內販售,需在2007年7月1日之前,取得CEC(California Energy Commission’s)能效測試認證,若不能達到Appliance Efficiency Regulation新規范之要求申請裝置,一律禁止于美國加州販售。
此能源法案中針對開關電源的性能有特別的要求,它有2個等級”Ⅲ”和”Ⅳ”,即第三等級和第四等級,它對開關電源的空載功耗和整機效率要求比較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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